新北市消保官周繼雄(右)檢驗建商提供的相關資料,為消費者權益把關。圖/新北法制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購買房屋等不動產因消費金額較高,且消費資訊極度不對等,新北消保官與地政局人員,抽查8家建設公司含代銷、經紀仲介業者所使用的定型化契約含磋商條款,發現有3家建設公司有缺失,已要求15日內限期改善。消保官周繼雄說,消費者在簽約前一定要主張契約審閱權,將業者提供的定型化契約帶回審閱3日,預售屋則5日以上,逐條與內政部公佈的預售屋定型化契約、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及要約書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進行對照,並留意個別磋商有無約定二次施工等違法規定。周繼雄說,廣告方面業者應註明仲介或代銷業者名稱,不得使用未經明確定義的使用面積、受益面積或銷售面積等名詞,不動產坐落地點、外觀、設計、格局以及公有公共設施、交通狀況等,應與事實相符。至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要載明5日以上審閱期、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房地出售面積及認定標準、房地面積誤差及找補條款、履約保證、保留房地總價5%為交屋保留款,罰則有無記載賣方開工完工日違約處罰、賣方違反主要建材及廠牌與規格條款。周繼雄表示,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載明委託銷售期、沒收定金處理方式,服務報酬買賣雙方不得超過6%且不得約定繳回委託銷售契約;不動產要約書定型化契約則要載明要約撤回權、雙方簽約生效日期,且不得在契約成立前,受託人得收取斡旋金、定金等其它名目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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